台灣藝人黃子佼被控在網絡偷拍論壇購買未成年少女的不雅影片,遭台北地檢署起訴。台北地方法院今日(3日)上午宣判,依違反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,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台幣(下同,約2.38萬港元),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務。可上訴。
合議庭認為,黃子佼案35位被害人10至17歲,分別在國小至高中時拿學生證或手寫個資等被拍,淪為商品,承審法官指黃子佼因一己私慾,在論壇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達2,259個,黃子佼危害重大,他偵查中坦承犯行,但在法院否認犯行,也沒與被害人、告訴人等成立調解,8被害人要求重判,今依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」判他8月,併科10萬元;仍可上訴。
犯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」可判6個月至5年,併科罰金最重300萬元,判決指出,黃子佼於偵查中供稱是為紓壓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,法官認為,被告因一己私慾,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,並持有該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,影像檔的兒童或少年表示自己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至17歲,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,並可輕易辨識他們的臉部、身體特徵,其中包含兒童或少年學校制服、學生證、社群網站資料、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,而該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,上架於創意私房論壇任人挑選購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