藝人官恩娜(Ella)家族爆爭產戰

藝人官恩娜(Ella)家族爆爭產戰!她的外婆勞笑鳳於2014年去世,生前立下遺囑將名下所有資產,全數贈予官恩娜母親麥銀麗的無業男性好友馮明業,其長女麥銀娣、三女麥麗萍及細女麥美華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。案件今日(19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,原告方指出勞笑鳳生前轉移賣樓套現及定期存款等逾4,000萬元的資產予外孫官仲銘,質疑官恩娜一家不當影響勞笑鳳立遺囑,讓另外三名女兒失去遺產受益權,無法追討母親生前疑被迫送贈官仲銘的資產,望法庭裁定遺囑無效。即使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為本案重要證人,但與訟雙方確認兩人不會為本案出庭作供。

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3名女兒麥銀娣、麥麗萍及麥美華,被告則為勞的次女麥銀麗(官恩娜母親)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暨勞笑鳳「契仔」馮明業。

原告方丘啓昌大律師指,已故母親勞笑鳳為文盲,為人吝嗇,屬徹頭徹尾的守財奴。勞生前出現強迫症與焦慮症的徵狀,亦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及白內障,故認為勞沒有行為能力訂立遺囑,根本不知道遺囑內容。勞笑鳳自2011年與麥銀麗同住,起居生活依賴麥銀麗照顧,其名下四個物業出租事宜改由「契仔」馮明業處理,亦與原告方減少聯絡。

原告方質疑勞笑鳳一反常態地取出共值逾2,500萬元的所有定期存款,以及沽出物業後所得的資金,存入與其外孫、官恩娜兄長官仲銘(Jamis)開設的聯名戶口,官仲銘其後取走聯名戶口中逾3,800萬元。勞笑鳳與官恩娜、其父親官有權把勞的兩個物業按揭借貸1,300萬,另與官仲銘合資購買物業。

原告方稱當勞笑鳳去世時,銀行戶口僅餘36萬元,絕大部分資產已被官仲銘私吞,可推論到勞笑鳳沒有能力立下遺囑,轉帳予官仲銘亦未經勞笑鳳知情同意,勞笑鳳也非自願轉帳。原告方稱死者手術後雖能打麻雀,但不代表她已治愈認知障礙,也不代表她有能力立下遺囑,質疑被告方在勞笑鳳生前轉移勞笑鳳資產,再立下遺囑把唯一受益人列為「契仔」馮明業,目的只是防止原告方在勞死後追討任何已轉移予官仲銘的資產。

原告方指勞笑鳳與麥銀麗同住後,與官恩娜一家關係良好,相反地與原告3名女兒關係轉差,減少聯絡,焦慮症及強迫症不影響其精神行為能力,故把資產轉移給其至愛孫子官仲銘屬正常合理,亦是勞笑鳳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決定。惟被告方則指當時沒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兒探望或聯絡勞笑鳳,只是原告3名女兒自行選擇減少聯絡勞笑鳳或與勞笑鳳見面,也不能單方面假設轉移資產及立遺產。
案件編號:HCAP 37/20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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